2018-01-0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信托是《 法》最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通过“ +金融”的方式以及财产安全性和运作灵活性成为吸引社会资源,尤其是大额捐赠进入 领域的一个重要新途径, 信托一经推出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根据全国 信息公开平台最新数据,截至2017年12月底,公示备案的 信托增至56只,财产规模超过8.8亿元,财产类型有现金、股权和信托收益三种形式。
在成绩的背后,中国 信托仍然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税收优惠和信托财产登记制度未尽完善,成为 信托持续壮大的现实困难。如何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共赢,是 信托努力的方向。
信托规模仍处起步阶段
2016年《 法》落地实施为 信托发展打开了闸门,以第五章“ 信托”专章形式明确了 信托受托人、备案制、主管机关等项规定,向信托公司释放重要信号,令以往探索中的公益信托等 创新业务迎来了制度的春天。
而更具体的《 信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也没让市场等太久。2017年7月,由银监会、民政部联合印发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解决统一备案、统一监管尺度等问题,明确了监管部门的分工协作,促进 财产专业运作,提高 信托的可操作性与社会公信力, 信托规则体系基本建立。
作为新兴事物, 信托在国内尚并不被公众所熟知, 信托和普通信托最大的区别在于设立目的是基于 。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 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并开展 活动的行为。
根据全国 信息公开平台“ 中国”数据,从《 法》2016年9月1日正式实施到2017年10月底成功备案的45单 信托中,所涉信托公司25家,占全国信托公司总数的37%。但从体量看,8.7亿元的 信托总规模仍处起步阶段,不仅与我国近年来每年千亿上下的 金额相去甚远,更别提2017年二季度全国68家信托公司总计23万亿元的受托资产。
信托游走在“金融”与“ ”之间,向“游刃有余”发展。一方面,作为一种新型 方式, 信托可利用信托制度安全、灵活、高效、透明、持久的特点,突破财产类型限制,实现双层破产隔离,更好地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开展 活动,且信息披露较为严格,易于实现社会的监督、财富所有人的监督,是突破当前 事业发展瓶颈的重要方式;
另一方面,与国外相对普遍、发展成熟的 信托相比,正处于起步阶段的本土 信托如何突破现有市场环境和认知差距,高速有效地开展 信托合作和落地,融入 客户多样性的 需求,并在发展与收益中达到完美平衡。
信托的表现方式
长久以来,信托业与 事业有着天然相亲的基因与图谱,信托公司凭借自身的资产管理能力、投资决策能力、风险防控能力等优势,不但可以有足够的资源来开展业务,更能够从深度和广度上开发和延伸 业务,对 资金的投资管理、产品的多样化和风险控制等带来更多附加值,也是发展 事业最好的平台之一。而 基金会则拥有自身丰富的 资源与专业 项目管理经验,从另一方面可助力 信托发展。
信托公司与 基金会积极合作,是现今我国 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根据信托公司与 基金会的禀赋差异,发挥各自优势功能互补。
目前信托公司与 基金会合作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种交易模式为以 基金会利用自身公募资格募集资金。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运用于 基金会确定的受益人。这类交易模式在能够最大程度发挥 基金会募集能力的同时,能使捐赠者享受 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种交易模式为信托公司自主募集资金, 基金会扮演项目执行人或项目监察人角色。信托公司根据 项目的进展、资金使用计划向受助对象或 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这类交易模式能使 基金会的项目运营经验得到充分发挥,同时有助于信托公司提高 项目的主动管理能力,使 活动分工精细化和业务专业化。
税收优惠待完善
组织与信托公司之所以需要通力合作,还源自 信托应用中亟待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
《 法》中明确了 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但并未对 信托接受捐赠设立信托后如何出具票据做出规定,委托人面临无法获得税收抵扣,甚至入账困难等情况,这为 信托结构设计带来很大不便。
应对关注最大的税收问题,有专家认为,目前为了解决税收优惠问题特别是委托人 信托财产的税前抵扣问题,无论受托人是 组织还是信托公司,都不得不通过 组织发挥其可开具捐赠发票的职能,在信托关系之外,嫁接“捐赠”或“项目执行”环节,使业务模式发生一定扭曲,导致 信托的许多制度优势难以充分发挥。
业内认为,扭曲的模式在细节上难免会存在逻辑瑕疵与争议,只是在短期税收政策难以落实的情况下,如何推动 信托的健康发展,需要民政部门、 组织、信托公司等各方共同努力。
据北京师范大学 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黎颖露介绍,从整体来说当前全国各地的 信托呈现出百花齐放积极探索的态势,在具体的模式上各地有所不同,监管力度上也有所侧重, 信托管理办法也是依据上一年整体实践的发展状况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问题以及监管口径,给予了有效的回应,将来不断完善的 信托制度会对 信托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但在现行 信托制度取得成绩的同时,黎颖露也期待着一些制度层面的创新。
“当前,对于 信托来说,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亟待突破。实践中现在还存有异议的股权信托也尚未落地,如果想 信托的税收优惠能够真正地落地必须有赖于财税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否则较难看到效果。税收优惠对于 信托激发大额股权财产信托的落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期待这一税收优质制度创新。”黎颖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