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4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王勇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7日■ 本报记者 王勇
1月8日,民政部发布《 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2月7日。
《办法》规定,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信托年度 支出的比例或数额、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等内容。
《办法》对公开内容进行了细化,总体思路是“以民政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基础、以受托人公布的信息为主体”;《办法》明确要求 信托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
《办法》对信息公开时限予以明确要求:对于公开程序较简单、内容较少的,要求在7日内完成公开;对于公布程序较复杂、内容较多的,要求在30日内完成公开。
《办法》从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两个方面明确了对 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
279单 信托超29亿元财产
2016年9月1日施行的 法专设“ 信托”一章,开启了 信托的发展历程。2017年出台的《 信托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 信托管理制度。
经过三年多的发展,截至2020年1月8日,我国已成功备案 信托267单,合同金额规模超过29亿元。呈现出受托资产规模跨度大、期限结构灵活、备案区域更加广泛、受托财产渐趋多元化等特点。
《 法》规定,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
《 信托管理办法》明确, 信托受托人应当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 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目前,可以在全国 信息公开平台“ 中国”上查到 信托备案信息。但信息总量有限,难以查到事务处理及财务状况等具体内容。
为了进一步解决 信托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具体、程序不够规范等问题,民政部起草了《 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谁来公开?
《办法》对公开内容进行了细化,总体思路是“以民政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基础、以受托人公布的信息为主体”,促进公开的信息形成“程序上相互衔接、内容上相互补充”的信息网络。
《办法》明确,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同一 信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托人时,由承担主要受托管理责任的受托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信托的其他受托人、委托人、监察人、具体执行方等应当积极配合和准确提供相关材料。
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在哪公开?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应用的广泛普及,依托互联网平台开展 信托信息公开工作,是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必然要求。
《办法》明确要求 信托信息公开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信息平台依法进行。备案的民政部门,要求 信托的受托人同时在其他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开的,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从其规定。
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和监察人等 信托参与方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其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的信息一致。
《办法》还鼓励 信托的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开 信托有关信息。
公开什么?
《办法》从 信托设立、存续、终止等不同环节对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限、发布流程等进行了具体说明。
此外,《办法》还鼓励鼓励 信托的受托人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受托人和监察人报酬的收取标准和方法,公开其对受益人的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一, 信托设立环节。民政部门应当自 信托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备案编号;备案日期;备案机关; 信托名称。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信托设立情况说明,包括:1、 信托目的;2、 信托期限;3、同意公开的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设置监察人,监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4、信托财产种类及信托文件约定数额、初始数额;5、年度 支出的比例或数额;6、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7、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信息或说明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 中国上,是没有 信托的“年度 支出的比例或数额”“受益人范围及选定的程序和方法”相关内容的。《办法》的这一规定将极大提高 信托的透明度。
此外,《办法》提供了对 信托委托人的保护条款,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 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 信托存续环节。主要涉及变更、重新备案、年度报告等。
信托发生变更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变更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信托变更备案事项。同一 信托,当月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变更事项的,民政部门可以在下月24日前一并公开其变更备案事项。
信托发生变更的,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信托变更备案事项。
信托重新备案的,民政部门应当自进行重新备案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信托重新备案事项;变更后的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收到备案回执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重新备案事项。
年度报告方面,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向民政部门报送 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和 信托财产状况的年度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年度报告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年度报告的内容、基本格式等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及其管理人员有关关联交易情况和其他关联交易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开。
第三, 信托终止环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 信托的受托人关于终止事由、日期、剩余信托财产处分方案和有关情况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 信托终止事项。
信托的受托人应当自将处理 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清算报告。 信托若设置信托监察人,清算报告应事先经监察人书面认可。
谁来监管?
《办法》从民政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社会公众监督两个方面明确了对 信托信息公开的监管措施。
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 信托开展检查、评估,或者对 信托的受托人采取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结果。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 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民政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办法》鼓励公众、媒体对 信托信息公开进行监督,对 信托信息公开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
信托的受托人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开的,由民政部门依据 法规定进行处罚。
《 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可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