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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部署开展全国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
《吉林省 条例》9月5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发文推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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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4年08月2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吉林省 条例》9月5日起正式施行

■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吉林省 条例》经第十四届吉林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9章54条,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吉林省开展 活动以及与 有关的活动,旨在弘扬 文化,规范 活动,保护 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 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 事业发展。

   条例对 组织设立、 募捐和 、 信托、应急 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设立 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 组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同步登记为 组织。鼓励和支持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 组织。

   条例提出,鼓励 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 信托等方式开展 活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设立社区、单位基金,用于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 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设立 信托。

   关于 募捐,条例第十六条明确, 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鼓励 组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开展捐赠。

   关于应急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 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 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 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及时有序引导 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突发事件应急 活动的效率。

   同时,条例鼓励 组织、 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引导,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应急 活动。

   在 服务方面,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 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 服务。鼓励和支持 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专业化 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 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 志愿服务。

   为促进 事业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 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初创期 组织在办公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提升 组织发展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 事业人才发展,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 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 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 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 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 知识。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 组织合作开展 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培训,培养 专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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