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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为指导 组织规范设立运行社区 基金,山东省民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社区 基金设立运行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对社区 基金设立的条件、责任主体、资金来源和管理、信息公开等做出了具体要求。 社区 基金是依托 组织设立运行的、用于支持特定社区公益 事业发展的专项基金。《指引》提出,社区 基金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发起,优先依托本地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设立。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和 组织通过签订双方协议,约定基金设立的目的、使用方式、各方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处理等事项。 《指引》明确,社区 基金的责任主体包括 组织和基金管理委员会。 其中, 组织对社区 基金的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对社区 基金进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其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社区 基金管理制度,督促指导社区 基金在本 组织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对社区 基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并建立档案;立足社区实际需求,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可策划实施公开募捐项目,筹集资金注入社区 基金等。 《指引》强调,设立社区 基金的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应同步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由乡镇(街道)、村(居)、捐赠方、社区社会组织及当地村(居)民代表等共同组成,配合 组织做好社区 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或审核社区 基金资助项目、开展 救助的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对资助的合理性、公益性、有效性等进行论证,并向设立该基金的 组织申请资金;对实施或委托实施的项目等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估;将基金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以及社区 基金接受捐赠、捐赠使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开等。 《指引》明确,社区 基金接受所依托设立的 组织统一管理,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以独立名义开展募捐活动。此外,社区 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 组织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 组织应当定期对设立的社区 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公益效果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应当予以终止。 《指引》明确,社区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社区 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 组织同意后妥善处理,用于本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公益 活动;剩余财产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 组织用于本组织 目的相同或相近的 活动,并向社会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