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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 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出台 对相关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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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2年08月0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上海市 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出台 对相关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

    ■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上海市民政局出台《上海市 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 组织认定、取消 组织认定、受理审核、章程核准等方面,对全市 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等工作进行了规范。

    据上海市民政局官网介绍,2021年9月28日,《上海市 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建立健全了上海市 组织认定和退出机制,创新设置了取消 组织认定等重要内容。因此,制订《上海市 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办法》,进一步规范 组织认定、细化明确取消 组织认定相关内容,十分必要。

    《暂行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上海市已经登记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 组织,以及 组织不再从事 活动,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适用本办法。

    同时,《暂行办法》也进一步明确了不予认定为 组织的情形,包括: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 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两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暂行办法》提出,本市 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

    (一)不再从事 活动的;

    (二) 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不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 组织的规定的;

    (三)被民政部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存在《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组织终止情形的,应当按照 组织终止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暂行办法》明确了 组织申请取消认定时对 财产清算和处理的要求。 组织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的,应当成立清算组,对 组织的财产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数额高于其认定为 组织时的净资产数额的,保留认定为 组织时的净资产数额,其余按照 组织章程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 目的;无法按照 组织章程的规定或者决策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民政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 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此外,《暂行办法》规定了 组织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其中提到,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决议;

    (三)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 财产清算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材料。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的,还应当提交公开募捐资格注销申请书。

    《暂行办法》明确, 组织认定和取消认定应当重新核准组织章程。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 组织, 组织申请取消 组织认定的,应当同步修改章程,并报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还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据悉,《暂行办法》将于2022年9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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