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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 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公益性“慢火车”带来稳稳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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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广州市 促进条例》表决通过
行善者求职优先 诈捐者可罚20万

    建立 行为记录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良好 行为记录者;每年9月为“羊城 月”,开展 家庭、 榜征集等活动——为促进 事业健康发展,保护 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广州市 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有望促进广州 事业健康发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事业,助力广州创建“ 之城”。

    鼓励发展互联网

     组织的数量是评价一个城市 事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广州共有 组织189家,与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为了更好地培育扶持 组织,《条例》中提出两条 组织培育扶持措施。一是由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孵化培育、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发展各类 组织。二是鼓励 组织开办公益性医疗、教育等社会服务机构,政府相关部门为 组织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等提供便利。

    此外,《条例》明确 组织在租赁场地、使用配套设施、办理税费减免等方面能够获得便利和支持。 组织可获得税费减免,免除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工本费。

     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报送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应当对公开募捐进行指导,募捐方案内容不完整、超出业务范围的,或者募捐财产目标数额明显超出项目、受益人实际需要的,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 组织修改募捐方案。

    对于新兴的互联网 形式,《条例》明确鼓励发展,支持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 组织与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合作开发、运营具有 需求、 项目、个人求助等综合信息发布、推介、转载功能的公开募捐网络平台。民政部门依法对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等行为进行监管。

    每年9月为 月

    秉持“好人好报”的朴素观念,《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 行为记录制度,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 活动的信息进行记录。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有良好 行为记录的应聘者。

    此外,对 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其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生活遇到困难提出救助申请的, 组织和开展 活动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予以救助。市、区人民政府对在 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表彰项目的设立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条例》规定,每年9月为“羊城 月”,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 活动,推介 项目,宣传 文化,普及 知识,推广使用 标志、 吉祥物,以及开展 家庭、 榜征集评选活动。

    建立社会组织评估制度

    《条例》要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 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开展 活动的社会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该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条例》明确规定, 组织或者开展 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该组织、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 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 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开展 活动的其他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该组织发生与开展 活动相关的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该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在交易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开。

    个人求助不得虚构事实

    随着网络募捐平台的发展,个人求助引发的骗捐、诈捐事件多发。对此,《条例》也对个人求助做了具体的规定。如个人为解决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生活困难,可以向社会求助。但求助人应当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构事实、夸大困难骗取他人捐赠。

    如果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可被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民政部门将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违法募集的财产将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 组织用于 目的。

    个人请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发布求助信息前,指引求助人向 组织或者开展 活动的其他组织求助。发现求助人涉嫌骗取捐赠的,应当立即停止发布求助信息,并向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为减少骗捐、诈捐,《条例》提出建立信用记录和组织评估制度,由民政部门建立开展 活动的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相关部门依此信用状况、评估结果作为财政扶持、购买服务、评比表彰的依据。

    (据《善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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