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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立足山东省情实际,着眼于推动全省 事业高质量发展,配套衔接上位法,具有制度创新性和地方特色。 一是突出价值导向,助推社会文明进步。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 制度建设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支持 、参与 ,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二是突出改革导向,聚焦治理抓改革。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 事业管理中,形成内在约束与外部监督机制,激发 事业发展内在动力。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制度设计。聚焦《 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和 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省情实际创新制度设计,细化、补充、整合上位法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强化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条例》共72条,分为总则、 组织与 财产、 募捐、 与 服务、 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 第一,加强 组织治理,强化 财产管理。进一步推动 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 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一是明确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 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 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二是依据民法典、 法有关规定,对 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三是加强 财产的管理使用。强调 财产保护, 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对 财产的投资、用途变更、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第二,严格 募捐监管,规范募捐行为。条例对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强调 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二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 工作经验,对 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进行规范;三是对公开募捐备案、合作募捐、公开募捐资格退出等事项作出规定;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 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强化 服务,鼓励 。一是明确 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相关要求,对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确认等进行了明确;二是依照民法典,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遗产捐赠两种特殊形式的捐赠进行了规范;三是从 服务方式、服务协议、服务保障、服务记录等方面对 服务作出规范,鼓励各类志愿者广泛参与开展 活动。 第四,完善 事业促进措施,营造 活动社会氛围。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孵化培育、税费优惠、购买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 组织发展;二是落实 表彰奖励制度,对为 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三是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单位招录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 第五,规范 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一是着眼于增强 组织和 活动透明度、公信力,强调了政府部门、 组织、 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 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二是明确民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鼓励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 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 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分别从政府和 组织的角度对突发事件募捐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 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 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 二是明确要求 组织服从统一指挥、款物快进快出,同时鼓励与专业组织合作,提高救助效益。《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 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第三款规定“鼓励、支持 组织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三是针对应急情况下捐赠物资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作了特殊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四是对于 组织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鉴于公众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信息的高度关注,《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期间, 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