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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勇 截至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家,而 组织尚不足1万家。 组织是 活动的主要载体,而 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发展 事业,那么为什么 法实施四年了, 组织还是严重不足呢?如何改变这一状况呢? 2020年12月,在‘ 的法治与治理’高端论坛暨第四届 法律与政策研究年会上来自法学界、 行业的专家学者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推动 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 捐赠无门的尴尬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阶段,时常会出现这样的新闻: 一位老奶奶放下一沓约4000元现金转身离开,民警一路追到老人家门口把钱退回; 匿名女士在警队门口放下万元就走,包钱的纸上仅有一行字:代转交一线的家人们,你们辛苦了; 一位市民来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办公楼,扔下50万元现金要求“捐给武汉”,未留下姓名便匆匆离去…… 这样的新闻总能让人心中充满暖意。我国民间从来不缺少善意,但在善意背后,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会把善款和物资送到了政府、居委会,甚至是派出所,以开展 活动为宗旨的 组织在哪儿呢? “疫情期间上海的很多百姓非常踊跃捐款,但是不知道捐到什么地方。”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城市基层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俞祖成在调研中了解到,源源不断的物资、资金被捐到了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很感动也很开心,但也有很多疑问—— 组织都做什么去了?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执法检查报告从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答案——目前, 组织的质量、数量、结构等与立法预期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 组织公信力有待提升; 组织培育有待加强; 组织结构有待优化。 截至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已经超过90万家,而 组织尚不足1万家。 严重不足的动力 从2016年9月1日至今, 法已经实施超四年,为什么还会出现 组织数量远低于预期的情况呢? 按照 法的规定,社会组织(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可以通过登记或申请认定的方式成为 组织。目前我国社会组织登记总数已经超过90万家, 组织的基础条件是不缺的。 那么, 组织的数量就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有多少社会组织登记(申请)成为 组织;二是作为主管部门的民政部门批准了多少申请。 法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组织方面,一是不愿申请。 组织所享受的政策“含金量”不高, 组织获得政策优惠力度与一般社会组织没有明显差别。与此同时还面临着监管制约过度的情况,存在要求偏多,指导服务不够的现象。 二是不能申请。《 法》规定了设立 组织和在 法公布前成立社会组织申请成为 组织的方法,但实施后新设立的社会组织,如果创立之初没有登记为 组织,如果想成为 组织却没有相关的规定,也就无法认定为 组织。 民政部门方面,则面临着力量严重不足的问题。2019年,民政部设立 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各级民政部门也参照设立了专门负责 工作的内部机构,但是普遍缺人少编。 “民政执法力量不足,不愿意太多认定或者登记 组织。”上海复恩社会组织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理事长陆璇表示。 组织的基础问题待厘清 组织增长缓慢的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改变呢?如果需要改变,如何改变呢?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公益 与非营利法治研究中心理事长刘培峰认为,有必要厘清 组织的基础问题: 第一, 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要讨论在整个社会组织体系里, 组织应该在什么样的位置,跟服务、倡导、支持型社会组织之间是什么关系。 第二,组织的 与 组织的关系。近年来,在从事 活动上, 组织(非营利)和公司(营利)之间的界限慢慢在淡化,而社会企业的出现对 进入到营利领域又有了新的突破。 第三, 组织的 与个人 、互助的关系。目前, 法规范的更多是 组织,但组织性的 和专业性的 从来不能够排斥个人 。怎么才能把两者纳入到一个法律体系之下? 第四, 与社会保障、第三次分配的关系。社会保障是国家的责任, 是社会的产物,应该有基本的界分;当 要纳入到第三次分配体系的时候, 组织的自主性和多元性的价值与分配的结果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 厘清上述问题之后, 组织究竟是够、不够还是远远不够, 组织的管理是应该宽松一点还是严格一点,下一步应该如何发展等问题或许就有了清晰的答案。 如何进一步完善 法等法律法规 厘清 组织的基础问题之后,如何通过完善 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推动 组织的发展呢? 推动 组织登记认定方面,税收优惠是核心因素之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成为 组织不一定能申请到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但其他公益性捐赠社会组织却可以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上海交通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中国公益发展研究院院长徐家良建议,法条是否可以修改补充以下规定,“给 组织一定要有明确的信号”—— 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优惠比例应高于一般的社会组织。 与此同时,对相关配套政策进行调整,例如,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关于评估等级3A以上的要求是否可以调整。 在税收优惠的鼓励下,会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组织登记认定为 组织,但这些机构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如果按照同一标准管理,无疑是存在问题的。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 行政指导机制、分类管理制度,区别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 组织,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 “一定要分类监管,这样反而会促进 事业发展。”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助理教授章高荣表示。 此外,还必须解决 组织和公募资格退出的问题。目前, 法及配套法规并没有关于如何退出的规定。 “草根的社会组织无所适从,这些组织不知道要不要去认定,也担心如果认定就会被管死了,更担心如果认定了万一没有符合条件是不是就直接被取消了,连法人的资格都没有了,不敢试错也不敢去尝试。”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徐宇珊表示。 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修改 法,完善 组织登记和认定制度,建立动态认定和退出机制。明确公开募捐资格的取消、退出情形和程序。 规范 组织管理方面,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目前存在监管制约过度,要加强民政部门 工作力量,强化部门合作、部门协调,明确 工作部门协调机制。 徐宇珊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博弈: 一是民政部门内部各个职能部门之间的博弈与协调。例如,社会组织管理部门与 组织管理部门还存在着政策不衔接的地方。 “一个是促进、一个是管制,这个不解决的话,永远解决不了什么问题。”章高荣强调。 二是民政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博弈和协调。例如,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要求和民政部出台的 法配套规章并不完全一致。 三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之间存在着博弈和协调。登记管理机关希望业务主管单位承担更多监管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觉得没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权力去监管。 “ 是所有的政府部门都要做的事,不是光民政一个部门。”徐家良表示。因此,他提出建议——能不能够成立国家 委员会来对 工作进行管理? 数字化时代 组织何去何从 除了上述问题之外, 组织还需要回应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执法检查报告明确指出,互联网已经衍生出对 事业的新挑战。新的形势下, 组织存在的意义是什么?互联网等新业态带来的 挑战应该如何回应? 执法检查报告提出,要适时修改 法,增加网络 专章,系统规范网络 的定义边界、募捐办法、法律责任。 澳门大学法律学院教授税兵则从 组织存在的意义提出了他的思考。税兵表示, 组织兴起的两个预设前提是个人 能力的有限性和对商业组织的天然不信任。 但是,在数字化时代,这一预设前提被颠覆了,至少是受到挑战的。个人通过互联网可以联结起来,解决了个人 能力有限性的问题;区块链等数字技术解决了信息不对称和信任问题。 “这会引发出一个问题, 组织是不是会被弱化掉?我认为不会被弱化掉,反倒是重建的问题。”税兵强调。 税兵认为,理想状态下的 图景是“政府的动员能力+企业的创新精神+ 组织最纯粹的利他精神”。 “ 组织是做一辈子的好事情的,从这个角度来说我认为 组织的今天遇到的是前所未有的机遇。”税兵表示,包括 供给的大幅度增加、 需求个性化等。 在这一背景下,税兵认为,要重新思考 组织、非营利组织、商业组织和政府之间的关系。“今天,最重要的工作是凝聚统一的理想,法律的规则应当围绕它来组织、围绕它来进行检讨,让天下没有难做的 。”税兵强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