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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2019 信托发展研究报告》发布
58%的 信托未超百万元

    发布现场

    ■ 本报记者 王勇

    2020年1月12日,第九届中国 年会在京举行,中国 联合会信托委员会顾问、北京京益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副理事长黎颖露代表中慈联发布了《2019年 信托发展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据 中国数据统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国共备案 信托273单,财产规模29.35亿元, 信托数量逐年递增。

    《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 信托数量增长而规模下降, 信托单笔规模以百万以下级别居多; 信托备案单位集中在东部地区; 信托期限仍以短期为主;自然人委托人显著增加,企业仍是 信托委托人的主力;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

    《报告》显示,2019年明确以扶贫为目的的 信托共计51单,较上年增加3单,财产规模达2.6亿元,是上年的2.3倍。

     信托数量增长而规模下降

    《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新增 信托数量119单,较2018年增长37%。2019年财产总规模新增9.33亿元,较上年下滑18%,主要体现为2019年亿元级 信托的数量和单笔资金规模小于2018年。

    2018年新增两单亿元级 信托,金额8.66亿元;2019年亿元级 信托仅1单,为“光信善·昆山 信托1号” 信托,财产总规模为5亿元。

    从 信托财产各规模级别的数量看,2019年 信托单笔规模以百万以下级别居多。2019年设立十万及以下级别 信托69单,占比58%,其中,有55单信托财产规模不到50万元;百万级 信托有41单,占比34%,信托财产均值为260万元;千万级及以上仅8单。2019年规模最小的“千心千元意定监护 信托”,其受托财产为5000元。

    从 信托财产规模均值看,2019年信托财产规模均值784.21万元,降至千万以下。对比历史数据来看,百万级规模以下 信托数量呈现逐年增加趋势。千万级和亿元级别的 信托数量2019年均有所减少。

    《报告》认为,呈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在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下,越来越广泛的社会公众释放出探索参与 信托的期望和热情,更多领域和专业的企业和个人希望通过小规模 信托探索出 信托在其专业领域内的可行性,从而设计了小而专的 信托。二是 信托设立门槛较低,财产规模跨度大,灵活性强,可以满足不同群体、多种领域的个性化需求。

     信托地域分布不均衡

    《报告》显示,2019年新增 信托分布在我国20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其中,吉林、新疆和云南2019年首次备案 信托,甘肃、浙江和天津备案数量分别以20单、17单、12单位列前三。在财产规模方面,甘肃、河南和江苏分别以5.6亿、1亿和0.73亿元位居前三。

    从我国经济区域分布看,2019年有65单 信托备案单位集中在东部地区,占比55%,其次为西部地区,备案40单,占比34%,中部和东北地区共备案14单。

    东部地区长期在全国经济发展中处于引领地位,具有较高的 信托资金获取能力。同时信托公司作为 信托的主要受托人,有60%的注册地集中在东部地区,也使得 信托备案集中于东部地区。

    2019年西部地区 信托发展明显加速,备案40单,较2018年增加14单,同比增长54%;备案财产规模5.8亿元,占比63%,较2018年增长12倍。其中甘肃省2019年备案 信托数量和规模均居全国首位。在相关政策鼓励支持下,多单扶贫类和生态环境保护类 信托在西部地区成功备案,同时西部地区也是扶贫类和环保类 项目开展的重点区域。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25个省级民政部门备案了 信托,浙江设立的数量和规模均处全国首位,广东、甘肃、北京也都处于前列。

     信托备案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共计154单,占总数的56%,财产规模20.8亿元,占总规模的71%。其次为西部地区,其数量和财产规模占比分别为30%和23%。

     信托期限以短期为主

    《报告》显示,2019年 信托期限仍以短期为主。全年短期(5年及以下) 信托共计59单,占比50%,较上年增加了21单,同比增长55%。中长期、无固定期限及永续 信托较上年数量略有增加,增长速度低于短期信托。

     信托的期限与两个因素相关。首先,期限与财产规模相关。2016年至2019年,短期 信托备案122单,占总量45%,是 信托的主要形式,其财产规模占比仅11%。永续 信托备案57单,占总数的21%,而其财产规模占规模总数的57%。

    从实践案例看,小规模 信托的期限较短,当然也存在开放式的永续型 信托,其初始规模较小,但后期不断有资金注入,其财产总规模会不断扩大。同时 信托的期限与其 目的相关,定点扶贫类 信托以国家特定政策为导向,其期限以3年居多,体现其阶段性任务特点。

    自然人委托人数量翻倍

    《报告》显示,2019年新设 信托自然人委托人显著增加。2019年新增 信托的委托人中包含自然人的共23单,涉及自然人数量126人,自然人数量较上年增加了一倍,设立 信托数量较上年增加了77%。其中委托人全部为自然人的有14单,较上年增加5单,涉及自然人90人,信托财产规模为1357.33万元。

    企业仍是 信托委托人的主力。2019年委托人全部为企业的 信托数量占总数的45%,若包含混合委托人中的企业,占比会更大。担任委托人的企业类型有信托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房地产企业、资产管理公司或投资公司、与 目的紧密相关的企业以及其他爱心企业。

     组织委托人更关注 资金增值。2019年有30单 信托的委托人为社会组织,共涉及27家组织,包括17家基金会、8家社团以及2家民非组织。社会组织尤其是 组织设立 信托是可以帮助捐赠企业和个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更受 组织委托人关注的是便于 组织固有财产实现保值增值。

    2019年最大规模的 信托的委托人即为 组织。“光信善·昆山 信托1号”财产规模5亿元,委托人为昆山市 总会,期限为永续。

    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

    《报告》显示,2019年 信托的受托人有信托公司、 组织以及双受托人三种形式。其中87.4%的 信托由信托公司单独担任受托人,双受托人占11.8%, 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模式仅为0.8%。

    2019年设立的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的 信托共104单,较2018年增加33单,涉及信托公司34家。2019年有8家信托公司首次备案 信托。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51家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开展 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分布不均衡。目前受托设立 信托数量最多的是光大信托,受托数量25单,财产规模5.8亿元,其次为万向信托,受托管理22单,财产规模9.3亿元。

    2019年 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的 信托仅有1单,在经历两年的持续增加后,数量又回落到2016年的1单。

    2019年我国共设立了14单双受托人 信托,较上年增长40%。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共有16家 组织和9家信托公司共同受托设立了32单双受托人 信托。

    配套政策制度日渐完善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颁布和2017年《 信托管理办法》的实施为 信托奠定了基本法律框架。随后地方性相关部门立足各地发展实际,陆续出台了相关规范。

    地方性 信托管理办法是针对 信托的专门的地方规范,在围绕 信托的设立、备案、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变更和终止等运行程序、 信托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进行了详尽规定。

    例如,《广东省 信托备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规定“ 组织开展 信托业务,在社会组织评估时予以激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 信托作为促进 事业发展创新项目重要指标纳入地方 综合指标评价体系,引导和推动社会各界运用 信托方式参与 活动”。

    地方的实施 法办法或者 条例等其中的 信托章节,对现有的 信托规范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

    2020年1月8日民政部发布了《 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在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开平台、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时限等多个方面对上位法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将有效促进 信托的规范运作,提升社会公信力。

    《报告》显示,从实践层面看,由于中央层面除了《 信托管理办法》之外没有正式出台更细化的规范或指引,各地 信托的监管标准有所差异,比如 组织担任委托人后设立 信托的财产是否能被认定为 支出, 信托业务范围的聚焦程度等尚无统一标准。

    《 法》规定了民政部门可以通过评估的方式进行 信托的监管。目前,已有北京和济南两地开展了 信托评估工作。2016年以来,北京市民政局连续3年开展 信托绩效评估工作,从规范管理、 效益、资产管理和社会评价4个方面对北京市 信托进行综合评价。2019年,济南市民政局开始联合山东银保监局进行济南市 信托项目评估。

    加快税收优惠落地

    2019年 信托数量在持续增长, 目的和模式更加多元,业务创新不断深入,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制约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 信托的发展。《报告》建议:

    第一,由于信托本身离大众较远,知晓度较低,所以 信托亟待加强公众宣传力度,加大针对企业和高净值人士的针对性的推广 信托力度,以便各方更好地认知和使用 信托这一工具。

    第二,出台推动 组织参与 信托的措施。

    第三,强化 信托信息公开。建议制定更具操作性的具体监管规范,包括信息披露的主体、具体内容、披露对象、披露频率以及披露的边界,以供披露义务人履行。特别是对 信托年度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报告而言,具体内容应该细化以及要求切实履行到位。

    第四,加快 信托税收优惠落地。虽然目前法律规定 信托经民政部门备案可享受税收优惠,但缺乏财税部门颁布的执行细则,无法将 信托的税收优惠落到实处。主要体现为设立期间委托人无法取得可抵扣企业应税所得额的相关票据,不能获得相应的税前抵扣,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及个人设立 信托的热情。

    落实 信托税收优惠政策将会极大地推动 信托发展。实践中 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 信托本身的税收优惠诉求主要是比照 组织给予 信托同样的优惠政策。与 组织的税收优惠相比, 信托在税收优惠等方面有很大提升空间,亟需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税收优惠实施细则,促进 信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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