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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1日《 法》出台,将 信托正式写入《 法》, 信托得以快速在中国设立和发展。 基金会和 信托的区别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他们都来源于基础的大陆法系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架构;第二,与 基金会不同, 信托采用的是备案制;第三, 信托的运行架构更加通透和透明;第四, 信托运作更为灵活,接受的 款项中本金可以长期存续,仅将收益部分投向 项目。 另一方面, 信托与 基金会既有区别,又是紧密结合的。信托公司与 基金会积极合作,是现今我国 信托的主要特点之一。 未来,信托公司将会与更多的 组织、爱心人士和企业建立长期合作机制,持续探索双受托人等创新业务模式。通过专业化分工,完善信息披露机制,持续深入探索将信托制度优势与公益 事业相结合等更多合作模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