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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3日对 法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普遍认为,公开透明是 组织的生命力和公信力所在,草案应加强对 组织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吴晓灵委员建议,应增加对“信息公开方式”的规定。她说,草案中有关于信息公开的专门一章,也讲到了公开的内容,但究竟是通过纸质报告还是网站或其他方式,没有明确。 马馼委员进一步对公开渠道提出建议,她认为应建立一个统一的公开机制,便于查询,即 组织应在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 信息平台上公开信息,同时不影响 组织在自己的网站或刊物上公开。 全国人大代表陈泽民提出,应加强信息公开时间的约束性规定。对 组织的信息公开,他建议参考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要求,对于“及时”等词语作出明确界定。 分组审议时,还有常委会委员提出,开展 活动的年度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是规范 组织的重要内容,应该有明确的标准。 对于具体数额,方新委员建议规定一个底线,即 组织年度支出要至少占多少、管理成本不得高过多少,至于具体的比例,应由 组织依照章程规定。 闫小培委员认为,年度支出和管理标准对于 组织开展 活动非常重要,建议民政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税务部门要马上制定,若法律颁布后仍没有明确,则会影响 组织的积极性。 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已有建议提出,对 组织开展 活动支出的比例及管理成本的标准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各类 组织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标准 (据新华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