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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 褚蓥/文 近日,万众瞩目的 法终于通过一审,向社会征求意见。消息一经公布,立刻引起坊间热议。众人所重点关注的问题无非两项,即 组织公募资格放开,以及个人网络公募禁止。但本次 法出台,最大的亮点并不在于此,而在于 概念之延展。 诚如“草案说明”中提到的那样, 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即“大 ”,包含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而狭义即“小 ”,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这一概念的变化令我国之 事业向国际趋势靠拢,也使我国 事业更为全面,关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但是,一旦 事业升格,我国的行政管理体系立刻就会遇到问题。原本 事业是社会救助,由民政部门下属的一个司局或处室负责管理,是绰绰有余的。而现在 事业已经升格了,成为大 ,那么原有的部门就将难以应付了。 试想一下,在 关涉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等之后,民政部下的 司必须经常与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卫生部、体育部、环保部等打交道,甚至要与其联合执法,下发文件。要同时处理这么多事情,协调这么多力量,这显然超过了一个司局的能力范围,甚至超过了整个民政部的能力范围。其很难冲破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协调好各部门之间的事务。 因此,要管好如此庞大的 事业,就必须设立一个高级别的主管部门,并在其下分列各大实权归口部门。所以,在我国的 法出台以后,民政部应该升格,并由其组建更高级别的咨商部门。但问题是,我们该如何改革呢? 笔者建议参考英国的经验。英国所用的 概念也是“大 ”概念。而为了管好 事业,英国设立了高级别的 委员会。 委员会全称“英格兰和威尔士 委员会”,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 组织监管机关。 委员会直接隶属于议会,只对议会和公众负责。 委员会与其他政府部门之间保持战略和业务合作关系,甚至还组成了以各实权部门的大臣为核心的高层团队。 委员会是独立的管理者,负责监管 组织的行为,确保 组织受托人遵守法律。其鼓励问责,推动效率化,影响和增进 领域的公共利益。 委员会有5个法定目标,分别是:(1)增进公众对 领域的信心;(2)促进对公共利益规则的知晓与理解程度;(3)改善 组织受托人遵守法律的情况;(4)促进 资源的有效利用;(5)促进 组织对捐赠人、受益人和一般公众的问责。 委员会的权力十分巨大。其拥有多项准司法职能,比如其下设的一个守法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在 委员会认为某些 组织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况或相信在 组织内部存在重大的严重违法风险时,对这些 组织进行审查。 如确有必要的, 委员会还可以对 组织的管理进行干涉,比如中止受托人或 组织其他高级管理者的职务,任命新的受托人或解聘受托人,冻结 组织资产,或禁止 组织在未获得委员会批准的情况下参与某些交易活动,指示 组织的受托人、高级主管或雇员采取某些委员会认为有助于 组织利益的特定行动等。 同时, 委员会还可以凭借搜查令入户并开展搜查,获取特定的材料,包括电子材料的权力。在极端情况下, 委员会还可以用一名涉讼财产管理人和经理人代替组织受托人,但 委员会自己不能管理 组织。 结合英国的经验,又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情况,笔者以为,应该将民政部升格,以提升其对全国 事务的管理权限。同时,还应由民政部牵头,在国务院下成立高级别的 委员会,并由各个部门的部长直接担任该委员会委员。该委员会属于 事务协调商议部门,主要为打通各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妥善安排全国 事务而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