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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2013)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法将带来“ 法制”
公益机构需摆脱“人治”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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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06月0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法将带来“ 法制”

    《 事业法》的制定是近年来我国 法治建设与完善的标志性事件,预示了国家意图以 事业整体为调整对象。

    如若将“ 行为”与“ 事业”这两个概念予以对比分析,可以发现: 行为作为一种帮助弱势群体的行为,可谓自古即有,而“ 事业”则并非如此,这是因为 行为可以由公民个人偶然地开展,但“事业”则依赖于众多公民长期专门地从事, 事业同样如此。

    现代意义上的 事业出现于工业革命后的欧洲国家,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工业革命积累的社会财富为人们专门从事 事业提供了客观条件;另一方面,各国制定的 法对公民 权利的保护构成了 事业的主观条件。由此,可以说 事业具有了两个特征:专业化特征和法制化特征。

    可以说发达的 事业必然需要完善的 法制保障,完善的 法制又促进了 事业的发展,对此我们可以将目光投向 事业发达的英国和美国寻找例证。

    先就英国而言,其不仅是世界上 事业最早形成和发展的国家,其 法的历史也最为悠久,这可以追溯到公认最早的 法——英国1601年《 用益法》。而近400年的发展使得英国的 立法成为集中立法模式的典型代表,其2011年制定的《 法2011》即是其发展的集大成者,该法对于 事业有关的诸多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规定,而这种立法模式也对英联邦国家的 法制建构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些国家相继仿照英国制定了自身的 法。

    而作为现今 事业最为发达、规模最为庞大的国家,美国的 立法并未模仿英国,而是通过联邦和州的分散立法,构建了独具特色的 立法体系;同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判例弥补了分散立法的欠缺,这使得美国 法更具有灵活性,并很好地维护和促进了 事业的发展。

    由此可以说,现代 事业不仅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其发展必然离不开完善、合理的 法制之保障。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吕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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