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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曾发生多起有关 组织的丑闻或新闻事件,促使该国对《 法令》进行修改:借鉴企业管理模式和经验,建立 理事会,委任一名全职 总监,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息公开,同时为防范 丑闻发生,对 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做出原则性指导,以保障 事业的健康发展。 信息披露 要求严格按上市公司执行 新加坡 机构监管主要依据《 法令》。该法令覆盖了 团体的注册行为、募捐活动以及账务制度,规定 总监为总体负责 事务的专员,列明其工作目标和一般职能。 总监隶属于社会发展、青年及体育部,有多名助手,他们来自不同领域,如社会服务、健康管理、教育、艺术、社区、体育等。《 法令》也对这些助手的任命作出规定。 总监办公室还不定期针对一些最新情况发布各种指引,如2011年7月发布的《 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指导》、2011年6月经过公众咨询之后定稿并发布的《 行业会计准则》以及随后发布的对其进行细则解读的指引。 为防止出现财务漏洞, 机构监管也借鉴一般公司治理的做法。 总监表示,新加坡 机构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筹款时向捐款人说明筹款的目的,保证实际用途与此相符,并做好记录备查。对于那些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来说,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亚于对上市公司的要求。 新加坡本地 机构“慈援”组织国际项目助理总监贾法尔·迈丁说, 机构每年要向 总监提交账目或报表,必须符合年度财务报告标准,包括年度收入、财务数据和经过审计师审核的账目。监管机构也鼓励 机构通过网站等途径向公众公开其主要财务数据,以便公众可以更好地对其公信力作出评估。 机构的报告必须符合财务报告的准则。 自2006年至2010年,新加坡当局委托专人进行了247项 机构监管审查, 总监不断到各个 机构做实地考察,宣扬良好的监管范例,了解 机构的活动及其所面临的问题。 要求 机构 与商业活动分离 新加坡曾发生多起有关 组织的丑闻或新闻事件,其中发生在2005年的全国肾脏基金会奢靡丑闻影响较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最终迫使董事会集体辞职,行政总裁杜莱等多人受审,杜莱被判刑入狱,多人被宣布个人破产。 这一事件迫使新加坡修改《 法令》,增加惩戒措施。尽管如此,2010年新加坡城市丰收教会仍因财务管理混乱,涉嫌滥用公款而遭调查,10多名高管涉案。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企业监管与财务报告中心主任蓝璐璐认为,这些丑闻凸显了“利益冲突”的问题,“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在 团体领取薪水的职员,即使其拥有的公司成为所属 团体的供应商等,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可是,构成利益冲突的是相关人士在团体里的身份和职务,不一定是金钱问题”。 新加坡 总监办公室2011年7月发布《 机构从事商业活动的指导》,对于 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做出了原则性指导:一是 机构主要宗旨是为了从事 事业,若非必要,不鼓励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即使从事经营活动,最好也是提供托儿所、医疗服务等关乎公共福祉的活动;二是如果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则需成立一个子公司进行运营,避免 机构直接参与商业经营活动,这是由于 机构从事商业活动容易导致滥用公众信任牟利;三是 机构从事商业活动不得使风险敞口过大,因此要在确保商业活动不会导致 组织蒙受巨大损失风险的前提下才可。 新加坡国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何耀基认为,对于 团体的商业活动,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良好的监管框架,其中最主要的原则之一是要使商业活动与作为其母体的 机构分离运行,并且对商业活动要“慎之又慎”。 (据《经济参考报》,陈济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