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23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卢磊
我国首部《 法》颁布实施已有一周年。它的诞生有着不一样的价值和意义,即我国公益 领域有了第一部专门法律,超越法规,这是一种进步,需要全面理解和面对。《 法》颁布实施的这一年,有效地推动了系列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地,也促使 事业的法治建设称为一个重要议题。本人通过对《 法》制定实施的研究和观察,发现当前较多的关注点停留在 信托、公开募捐等方面,但依然有较多内容亟待拓展,总结为以下几点,与大家商榷,也希望公益行业对此能够有更多实质性的关注和推动。
其一,关于“受益人”方面,应积极推动建立受益人对公益 服务的反馈和投诉机制。《 法》第一条和第六十二条都提及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很长时间里,公益 服务大都处在助人者主动、受益人被动的情形下,并产生了圈内讨论较多的服务绑架甚至道德绑架的问题,但现代 应以问题为本、需求导向为基本原则,注重保护受益人的基本权益,应当有本行业的职业规范。这其中较为重要的是建立起以受益人为核心主体的公益 服务成效反馈和投诉机制,真正发挥受益人作为核心评价主体的作用。
其二,关于“项目管理”方面,应将其作为一种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并发展。《 法》第十条 组织的章程有了新的内容,即要求将项目管理制度明确纳入组织章程。近几年来,政府职能转型和购买服务以及公益基金会、企业社会责任的不断发展,使得项目化运作和管理成为一种重要手段,也将成为未来一段时期深度推进社会治理发展的重要选择,同时这也将成为 组织内部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三,关于行业组织方面,需要更多民间性的 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 组织中的平台型、支持型和枢纽型组织,《 法》对其的基本定位说明,它们将在整个 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实际情况是我国的 总会依然带着浓重的官方色彩,因此很长一段时间里它们将处于角色游离的状态下,亟须在《 法》颁布实施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要求下,完成转型甚至重组,让 行业组织回归本色并发挥其至关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其四, 组织应引入靠谱的法律顾问。根据《 法》第十章和第十一章的内容,以及此法中有关不同主体的权益问题来看,未来有关公益 和服务等民事调解和诉讼事件或案件可能会有所增加, 组织要保护好自身的基本权益,也需要在各种行为中维护公益 的基本社会形象,各种合作、捐赠、购买等都会以合同契约方式加以保障,因此公益 中法律议题的重要性也将逐步凸显。对 组织而言,就需要引入靠谱、有公益心、熟悉 运行规律的法律顾问。
其五,关于 财产的使用方面,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 法》第五十四条对于 组织的资金使用有了突破性明文规定,除了协议约定不能用于投资的资产外, 组织可以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经过决策机构(监事会和理事会)审定并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进行财产的保值、增值。也就是说, 组织(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在不影响 行为、服务活动和项目实施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财产投资,比如最为稳妥的保本型理财等。这或许会是 组织很重要的自我造血办法之一,也可能会对管理费不足等问题的解决带来一些帮助。
其六,关于 组织减免税方面,需要更多关注和降低门槛。《 法》中有一些条款涉及 组织、捐赠人的税收优惠问题,但是整体表述较为笼统。从当前减免税的情况来看,不同主体申办减免税优惠都非常难,尤其是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此需要在后续配套政策中关注这一问题,真正地从培育发展 组织、支持 事业的角度在税收上放低门槛,激活 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活力。
其七, 公民 意识和专门 人才培养是根本。《 法》第八十八条明确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将 文化纳入教育教学之中。这一点如能实质性落地,将对传承 文化和更长远地发展 事业极有帮助。公益 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值得期待。同时,鼓励高校培养 专业人才的内容将弥补高校教育的不足,并将催生一批高校开设和发展公益 相关专业,搭建专业人才培养的层次和梯队,从而推动 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
其八,社区依然将是 事业发展的重要落脚点。基层的 力量有着较强的生命力,这其中包含着对带有乡土味道的 文化的传承和累积。对于各类 组织来说,很多的 活动和项目也大都需要在城乡基层社区落实实施,同时也有很多社区居民自发组织但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 组织,他们都在持续地默默地保存和推动着 的草根力量,非常值得关注、支持和引导。
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社会工作系讲师
卢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