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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实施 数家 信托抢滩潮头

2016-09-06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张明敏


9月5日,上海首单永续型 信托项目——“蓝天至爱1号”在上海市 基金会正式设立。

本报记者 张明敏

《 法》通过后,包括捐款人、社会组织、信托公司在内的各方就已经开始探讨设立 信托的可能。9月1日,《 法》正式实施, 信托成为可能。

包括“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 1号 信托”、“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 信托”、爱飞客 信托、“中国平安教育发展 信托计划”、“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 信托”在内的多个 信托计划迅速履行备案手续。

那么 信托的头把交椅究竟花落谁家,这些 信托又分别会按照怎样的模式投入 事业呢?

头把交椅花落谁家?

抢在《 法》实施的第一时间设立 信托,意欲吸引关注和曝光,占领市场先机,这成了各地数个“首单” 信托设立者的心理写照。

9月1日,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完成了两份 信托合同的签订,并将备案材料递交北京市民政局审核。这两份信托产品分别为“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国投 1号 信托”和“国投泰康信托2016年真爱梦想1号教育 信托”(以下分别简称“国投 1号”和“真爱梦想1号”)。

几乎同时,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也在北京推出其首单 信托——“爱飞客 信托”,规模数百万人民币。

同一天,深圳也有消息传出,“中国平安教育发展 信托计划”在深圳市民政局完成备案,成为深圳首个 信托计划。

不过,也有欲“先发制人”者提前一天就做出了动作——8月31日,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推出了“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 信托”。

又一块待分的蛋糕

在信托公司纷纷布局 信托的背后,则是国内对 资金来源的较大需求,而此前按《信托法》设立的“公益信托”却体量甚小。

根据《中国信托业发展报告(2013—2014)》统计数据表明,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以及类公益信托项目总计39个,资金总额129.17亿元,仅相当于全国信托资产的约1%。

而《 法》对 信托的着墨之重,令各方力量蠢蠢欲动。

作为公益 事业的试验田,深圳市已经连续两年将 信托试点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

《 法》实施的前一天,深圳市民政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副局长侯伊莎就表示:“近期,注册地在深圳的平安信托有限公司、深圳壹基金公益基金会、深圳市社会公益基金会等信托公司和 组织已经在为首批 信托计划开展筹备工作,深圳市民政局也积极参与前期筹备调研工作,并给予政策指导,首批 信托备案工作已经准备就绪。总体而言,深圳具备在《 法》实施之后率先落地实施 信托的基本条件。”

抢滩姿势一:信托+ 组织

作为首批“抢滩登陆”的数支 信托,它们以何种“姿势”占领阵地自然也成了关注的焦点。

按照《 法》的规定,“ 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 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但从已发布的 信托来看,大多数仍然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而把 组织放在“公益项目执行人”或“合作机构”的位置。

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和晋予介绍,“真爱梦想1号”的委托人为国投泰康信托公司员工,通过前期员工爱心捐款募集到82万元,信托期限为3年,受益人为全国中小学校师生,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为公益项目执行人,每年按一定比例接受信托资金捐助。

上海真爱梦想公益基金会品牌总监牛晓在接受 记者采访时表示:“基金会将按照委托方意愿全力做好公益项目,并提供积极有建设性的意见。 信托将作为基金会筹款资金来源的一个有效渠道,成为基金会筹款渠道的补充。”

而这种“信托+ 组织”的组合也是各家普遍采取的模式。

在“中诚信托2016年度博爱助学 信托”中,中诚信托担任受托人,负责 信托的设立、管理等事项,由北京市美疆助学基金会负责资助项目的选定,信托本金及收益全部用于捐赠,促进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在“爱飞客 信托”中,委托人为中航资本、中航通飞、中航信托工会,广东省爱飞客公益基金会为“合作 机构”。

不难看出,业界对 组织成为受托人还持保留态度,其原因不外乎如下:一是难以保值增值。基金会在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方面缺乏足够科学性的指导;二是规避资金滥用,对 组织的信心仍然不足。

但 组织在开展 项目上的优势也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信托公司与其开展合作,有利于 目的更有效的实现,有利于互利共赢的实现。

抢滩姿势二:量身定制

与此同时,有两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 信托成为亮点。

国投泰康发布的另一支“国投 1号” 信托,其委托人为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监察人为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规模3000万(前期每年投入1000万元),期限5年,受益人为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的群众、贫困学生。

按发布方的说法,这是国内第一支由央企作为委托人设立的 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以委托人 需求为核心而设计的 信托。

中国平安推出的“中国平安教育发展 信托计划”则是我国首支永续型集合 信托,计划规模1000万元,全部来自平安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及内部员工的捐赠,专注用于教育 领域。

据了解,与一般 信托计划设定2~5年的存续期不同,“中国平安教育发展 信托计划”不设置预计存续期限,可永久存续。而平安信托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对信托投资采取相对保守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产品、现金管理类产品。在追求稳定收益的前提下,通过投资权益类产品保证资金长期抗通胀能力。

中国公益研究院 信托研究中心主任高传捷表示:“ 信托作为新型的 方式,能够更好地反映委托人的意愿,将有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 机构发展中存在的系列问题,带动 事业向更透明、更高效的方向发展,成为推动我国 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本土化”是眼下最大挑战

《 法》将 信托的设立确立为备案制,是眼下 信托集中开花的原因之一。但不可忽视的是,本土化仍是我国整个信托制度面临的一个最大的问题。

“我国的信托制度是舶来品,更多按照国外方式引入,在中国的本土化,将面临更大的挑战。”日前,中国信托业协会非会员理事、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宪明在媒体举办的“公益中国九人行——‘中国式’ 信托的机遇和挑战”节目中表示。

李宪明说,从制度设计来看, 信托是对我国传统捐赠制度的补充,因此,还会涉及《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 法》与《信托法》在立法原理和具体条款表述上都有差异,实践中不同的人、不同的部门可能有不同理解,产生歧义。 信托制度与公益信托制度需要磨合,与现有的财产管理制度、一些涉及 活动的相关法律之间需要相互适应。 信托一旦设立,就会面临信托制度本身在我国遇到的普遍性难题,包括财产过户制度、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信托税收制度等。

李宪明表示,当前 信托在立法和实践中只是起步阶段,未来还充满不确定因素。《 法》规定的 信托税收优惠制度还缺乏配套政策, 组织、信托公司各自角色定位仍需要探索。 信托制度深入民心,根植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将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人们的精心呵护。

对话

北京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

信托研究中心主任高传捷

: 信托和公益信托是什么关系?

高传捷: 信托属于公益信托。 信托是以信用为基础的法律行为,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面。

: 信托行为属于捐赠吗?

高传捷: 信托行为视同为捐赠行为,即委托人将财富委托给受托人后将不再属于委托人,不能撤销。目前来看,1999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民捐赠有规定,公民捐给 组织的财富即被认为属于社会资产,不再属于捐赠人。但这部法律并未对 信托有所规定, 信托是社会财富的单向转移,方式不一样,结果却一样,财富均用于解决社会问题,所以我们将 信托行为视同为捐赠行为。只要财产交给了 信托,就属于社会公共财产。

: 信托有哪些具体形式?

高传捷: 信托有三种形式。第一,运用委托人信托本金产生的收益部分用于公益;第二,把信托全部本金直接转移给受托方,即委托方实现信托行为,受托方马上捐出去;第三,运用委托人信托本金的一部分进行捐赠,另外一部分留下产生信托收益。不管哪种方式实现 信托,完全取决于委托人自己。

: 信托与税收存在怎样的关系?

高传捷:按照《 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设立 信托应当在 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未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文件报民政部门备案的,不享受税收优惠。

公民将财产捐赠给 事业,相对于税务机关来说是减少税收收入,但对于公益 事业来说,大量资金进入却是多收入。大量社会资源进入公益 领域当然是好事,这将使得国家对于公众事业的投入减少,民间的资源增加。

对于 信托,国家税务机关免税税额越多,说明私人财产向公益 领域转移得越多,大头财产是公益 事业拿走,少量的由税务机关承担。

:各国 信托或公益信托的表现形式有何区别?

高传捷: 信托是一种 工具,各国都不一样。即使采用了信托制度,对于制度如何发挥功能也有着不同要求,各国从国情出发,均处于不断探索期。

在英国, 信托和 商业公司各占一半,英国允许 组织兴办商业公司,利用税收调解鼓励促进 事业发展;在美国,大多数基金会均执行信托制度;在日本,公益信托只能接受金钱作为信托财产,也只能作用于资助型项目的运用。

这是一种制度经济学。利用信托和捐赠两种形式做好事均有制度优势,看谁发展得好。这印证着中国一句老话,“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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