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四川省出台实施意见
近日,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社会工作部联合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并支持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健全理事会工作制度,提升理事会工作水平。
《意见》指出,理事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决策机构,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自身章程,编制发展规划、决定重大事项、制定管理制度、防范运行风险。社会组织要科学划分理事会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和边界,落实和维护理事会依法依章程决策、内部管理、选人用人等职权,增强理事会独立性和权威性。理事会应当与其他内部治理机构充分沟通协调,积极接受党组织、监事会(监事)、会员及职工监督,加强对办事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意见》明确了理事会权责范围。理事会按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属于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专断或由理事长(会长)办公会、秘书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理事会依职权选举或聘任秘书长等执行机构负责人,指导其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不得违规授权、过度授权,涉及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化、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必须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不得进行委托。
其中提到,理事长(会长)是理事会规范运行和有效发挥作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依照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所托开展工作,切实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决权,督促理事正确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社会团体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意见》要求,规范理事会选人程序,提升理事结构能力水平,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对于理事人选中的兼职领导干部,要认真核实相关人选履行兼职报批情况,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不得作为理事候选人。要落实民主协商、民主选举要求,加强与社会组织党组织、发起人、会员、主要捐赠人等的沟通协调,综合多方面意见统筹提出理事会有关人选。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选举,在选任理事前应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充分说明人选的相关情况,选任后做好信息公开。
与此同时,《意见》规定,理事应当忠实履职,带头践行组织宗旨、遵守组织规定、维护组织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积极吸纳来自不同背景、有爱心、热心社会公益、德高望重的社会各界人士加入理事会,以提高理事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专业性。
在发挥理事会作用方面,《意见》规定,要加强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防范运行风险。理事会要审慎决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对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做到与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相符合,与管理服务能力、工作需要相适应;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要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名称、负责人、工作人员、项目、活动、财务等事项的审核和监督。
《意见》强调,民政部门、党委社会工作部门要统筹强化与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协同配合,通过常态化联络、会商交流、工作协同、线索互通、综合执法、谈话提醒、信息共享等方式,落实审查审核和监管职责,将社会组织理事会运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联系、指导、监管和服务,落实有关支持政策。